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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管理制度

    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管理制度



    1.入驻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入驻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审查登记,特制定本制度。

    二、平台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1、健全平台交易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部为平台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严格加强平台食品安全管理。

    2、质量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审查登记工作,保障入驻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交易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及时更新。

    3、质量管理部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食品相关知识。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入驻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和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工作。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严守机密,严禁违规泄露会员与食品的相关保密信息。

    三、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登记。

    1、食品生产经营者入驻平台必须按会员注册流程,在线签订《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注册成为平台供应商会员。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供应商的信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供应商在线填写:

    (1)食品生产企业: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地址、食品类别、有效期、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食品经营企业: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经营项目、有效期、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

    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线上传并提供加原印章的资质材料:

    (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4、平台收到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材料后,由质量管理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逐一审查,上述资料与在线填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相符,审查通过后,成为平台正式会员,方可上线发布食品信息开展交易。

    四、食品资质审查

    1、食品上线资质审查是指对入驻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金利达药品交易网首次发布食品在线销售、发布招商等相关食品信息的审查。

    2、食品的必备信息:在线填写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食品分类、单位、单价、食用农产品产地等。

    3、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法上传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进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提供进口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4、保健食品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5、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6、食用农产品

    (1)食用农产品(包括药食同源)按照《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按以下之一提供产地证明。

    A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

    B 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等出具《农产品产地证明》。

    C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证书加盖持有人印章的复印件,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D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的,可提供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2)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六个试点省份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加盖持有人印章的复印件可视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7、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平台邮寄以上加盖原印章的资质材料:

    8、质量管理部食品安全管理员逐一审查上述资质材料,并与数据库数据相符,符合规定的审查通过,方可上线发布食品信息和开展销售。

    9、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抽查,从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核对食品的合法信息,并予以记录。

    五、网上订单审查

    1、网上订单审查是指对平台交易双方形成的电子订单的合法、合规性资质审查。

    2、经营范围的审查:质量管理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会员经营范围的审查,保证系统录入的信息齐全、准确,确保系统自动控制会员食品交易的合法性,严禁会员超范围销售食品。

    3、食品保质期审查:平台上交易的食品应标明批号、保质期,未标明批号、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上线交易。质量管理部应抽查平台上食品的保质期,平台控制保质期不足六个月的食品不得上线,对保质期在六个月内的食品提前一日下线,对未下线并产生订单的,必须终止订单。

    六、网上信息、广告内容审查

    1、质量管理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广告法》对会员发布的信息、广告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食品信息、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等必须上传、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3、网上所有商品信息与广告内容一律不得违反《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九不准”的规定,否则立即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将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4、未经平台质量管理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的信息与广告一律不得上线发布。

    七、食品档案管理

    1、质量管理部要加强食品档案的管理,确保网站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食品审查登记的资质材料档案完整。

    2、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材料、各项审查登记记录和食品交易信息必须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3、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档案的归档、借出手续,并做好相应纪录。

    八、本制度自2018年12月7日起在网上公示,公示七天后生效实施。


    2.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利达药品交易网交易规则的规定,为了保证平台交易的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平台质量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平台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平台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三、平台制定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自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相结合形式,加强平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四、入驻平台食品生产企业检查:

    1、营业执照。

    2、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食品类别,禁止无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超食品类别销售食品。

    五、入驻平台食品经营企业检查:

    1、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食品经营范围,禁止无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超食品经营范围销售食品。

    六、平台交易食品的检查:

    1、食品注册证:检查依法需要取得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的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2、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重点检查食品检验报告书、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是否符合规定。

    3、食品保质期检查,平台设定保质期在六个月以内的食品禁止上线交易,已上线交易食品保质期在六个月以内的食品自动下架,严禁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七、平台食品信息和广告的检查

    1、加强对平台上的食品销售行为及信息进行监测,发现入驻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对其停止食品网络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现入驻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或者平台交易的食品被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销售或者停止销售的,立即停止提供相关食品网络交易服务。

    3、积极配合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提供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配合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八、本制度自2018年12月7日起在网上公示,公示七天后生效实施。

     


     3.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食品相关信息的,平台采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措施,禁止其注册供应商会员、发布食品;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及时采取屏蔽、关闭企业站、冻结账户、下线等处置措施:

    1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末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的。

    4依法需要通过广告审批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公示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的。

    4保健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采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措施,禁止其注册供应商会员、发布食品;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及时采取屏蔽、关闭企业站、冻结账户、下线等处置措施:

    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2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

    3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

    4其他不符合金利达药品交易网有关供应商会员注册资质要求的。

    四、加强平台食品信息的审查,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其发布该食品信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及时采取屏蔽、关闭企业站、冻结账户、下线等处置措施: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必须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屏蔽、关闭企业站、冻结账户、下线应激处理措施:

    1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2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4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6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7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8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9必须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形。

    六、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立即停止平台服务,强制下架该店铺内所有商品、冻结账户。平台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七、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立即停止平台服务,强制下架该店铺内相关食品、冻结账户。

    八、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的,平台采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措施,禁止其发布、销售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

    九、本制度自2018年12月7日起在网上公示,公示七天后生效实施。

     

    4.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平台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平台严重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平台按照交易规则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平台服务停止处置措施包括: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发送站内信息、限制社区功能、限制使用、关闭企业站、冻结账户、下线等。

    1屏蔽:金利达药品交易网针对违规信息做删除的处理,信息删除后用户不可修改。

    2限制发布商品:金利达药品交易网禁止其会员发布商品的行为。

    3限制发送站内信息:指金利达药品交易网禁止其会员发送站内信息的行为。

    4限制社区功能:指金利达药品交易网禁止其会员使用论坛等社区类服务的行为。

    5限制使用:金利达药品交易网禁止其会员使用金利达药品交易网的行为。

    6关闭企业站:金利达药品交易网删除其会员的企业站,企业站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下线,禁止发布商品。

    7冻结账户:金利达药品交易网暂停、禁止违规会员使用其账户登录、使用金利达药品交易网的行为。

    8下线:金利达药品交易网撤销其会员发布的商品信息的行为。

    三、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五、本制度自2018年12月7日起在网上公示,公示七天后生效实施。

     

     5.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平台会员以及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平台反映入网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三、平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由质量管理部统一负责。加强对平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制度,鼓励并支持会员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四、质量管理部负责平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调查处理平台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3、对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处理等。

    4、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报告等。

    5、通报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平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情况.

    6、协调指导各部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具体工作。

    五、确保畅通“400-880-1268”电话、网络、信件、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机制。

    六、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投诉举报人的诉求。

    七、投诉举报受理

    1、各部门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要高度重视,认真受理。

    2、投诉举报受理要记录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3、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要予以尊重。

    4、对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必须予以受理。

    5、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1)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2)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平台管辖范围的。

    (3)不属于平台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

    (4)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5)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6)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7)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8)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6、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7、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1)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2)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3)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5)平台质量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八、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1、客户服务、营销等部门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依据各部门管理原则和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办理结束。需要移交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2、各部门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要立即转交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征询处理意见,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处理。

    3、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对涉及多部门的投诉举报,质量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要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4、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5、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在10日期限届满前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必须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6、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情况。

    7、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质量管理部门及时进行督办。

    8、客户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9、投诉举报办理结束后,对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证据、音像等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九、平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相关部门要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1、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回避。

    2、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3、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4、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十、投诉举报人对平台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十一、本制度自2018年12月7日起在网上公示,公示七天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