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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推广服务商合作协议
本协议为江西金利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达”)与自主提供第三方平台推广服务的您(以下简称“服务商”)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合作权力与义务。
您应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关注免除或限制金利达责任、限制您权利、约定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您点击勾选“同意”、实际使用金利达服务的行为,即视为已完整阅读并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如不同意,请您勿勾选、点击或使用金利达相关服务。本协议条款由金利达根据业务需求更新,您不同意更新内容的,应立即停止提供/使用服务,否则继续使用视为接受更新后的协议。
本协议中斜体、加下划线条款可能影响您的核心权益或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请务必重点阅读。
特别声明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修订的,以修订后版本为准。
2.本协议性质为合作协议,非劳动合同:您与金利达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金利达不承担劳动法律法规项下用人单位责任(如缴纳社保、执行考勤制度等)。
3.您承诺与金利达平台企业客户(含关联方)无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其他劳动人事法律关系,且非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若违反,金利达有权取消您的服务资格,上报相关国家机关,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一条 定义
1、关联方:指金利达平台的供应商会员企业、采购商会员企业
2、金利达平台:指金利达开发运营的网络服务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交易平台及其管理后台、移动端App及微信小程序。
3、第三方平台推广服务商(您):指同意本协议及金利达发布的其他服务规则,自愿成为平台从业人员,以自我雇佣、自我管理、自担成本、自负盈亏方式,合法合规提供平台推广服务的自然人。
4、服务报酬:指您通过合作而取得的收入,包含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有)。
第二条 服务合作内容
1、金利达基于平台发展需求,将本协议项下服务外包委托给您。您根据自身资质及技能,承接金利达平台发布的服务需求,服务具体内容为:
1)向潜在采购商推广金利达平台,介绍平台优势、交易流程及服务保障;
2)开发并维护平台采购商会员,包括收集首营资料、协助完成平台注册认证、引导在线下单及支付,解答平台使用基础问题等;
3)通过推广平台及其产品,推动采购商通过金利达平台实现常态化网络采购。
2、金利达将根据业务需求,不时发布与服务相关的规则等,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平台商品、服务流程、服务规范、验收标准、结算标准等(以下统称为“服务规则”),您承诺严格遵守前述服务规则,保质保量提供服务。未遵守服务规则或未达标完成服务的,将影响您服务报酬的获取。
3、若您与金利达已存在事实合作,双方一致追认该事实合作并受本协议约束。
第三条 服务报酬的结算及支付
1、金利达根据您的服务质量及服务最终成果(有效订单)支付服务报酬。您未按约定提供达标服务的,金利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相应报酬。您对报酬有异议的,需在收到报酬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协议第十条约定方式提出;金利达将配合复核,最终以双方确认金额为准。因您服务质量问题需退还已付报酬的,您应予以配合。
2、您完成推广服务并促成平台商品销售后,金利达将在平台交易订单流程完成后,及时与平台卖家会员确认订单交易真实性与有效性,据此核算您的报酬。若订单存在异议(如虚假交易、采购商退货等),金利达暂停该订单报酬结算或以平台卖家会员确认结果处理;经确认属无效订单的,不予支付报酬。
3、按现行税法规则:
若您每月自多地/多平台(含金利达)取得的服务报酬合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除个人所得税外,增值税及附加税等税费(如有)也由您全部承担。金利达支付报酬时,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并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与缴纳。
若您一个自然年内自多地/多平台(含金利达)取得的服务报酬合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本协议项下的合作自动终止,您应自行向税务机关清缴全部税费,双方均可以书面解除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您的权力与义务
1、保证签署本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满足履行协议的法定及约定条件;不具备的,由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保证具备提供本协议项下合作服务所需的资质,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遵守服务规则,对提供服务的质量及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因个人原因导致自身、金利达或第三方损害的,自行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4、有权在金利达平台查询服务报酬核算方式,并按协议约定取得收入。
5、合作过程中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传销、赌博、行贿索贿、洗钱、偷税漏税、非法集资、诈骗、危害国家安全等);违反的,金利达有权中止支付报酬或终止协议。国家机关调查时,您应配合如实说明,不得阻挠、拒绝调查。
6、保证提供服务时不违反竞业禁止(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不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违反导致金利达损失的,您应全额赔偿。
7、确认与金利达无劳动关系或类似关系,无需遵守金利达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考勤、绩效考核等);金利达无义务为您缴纳社保、公积金或支付相关费用。
8、保证向金利达提供的信息(含本人实名收款账户)真实、合法、有效;信息变更的,需及时通知金利达,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金利达收到国家机关调查请求时,您应配合如实说明。
(二)金利达的权力与义务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保障您对个人信息的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撤回同意权、可携带权和账户注销权等,并配合您行使前述权力。
2、支付报酬时,依法在次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办相关税费,扣除税费后向您支付税后收入。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且难以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计算机病毒攻击、电信服务中断等。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协议的,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力配合对方办理协议终止事宜。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义务的,构成违约,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
2、您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协议约定及服务规则的,应赔偿金利达实际损失。
3、协议约定应由您应承担的赔偿与费用,金利达有权在应付您的报酬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 个人信息保护
1、为完成实名认证、报酬支付及税费缴纳,您同意并授权金利达收集、留存、合法使用您以下信息: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及影像、人脸照片及动态面部识别特征、银行账号及其收款账户信息、电子邮箱、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平台账号、税费缴纳信息、活动记录及报酬明细。
2、您应妥善保管平台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息、身份凭证),因信息泄露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3、为提供协议约定服务,您授权并同意金利达在合作范围内共享您的个人信息;确认金利达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金利达将采取与安全风险等级、信息性质匹配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未经授权或法定事由(如司法机关要求、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等),不得向协议外第三方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 保密责任
1、双方应对协议内容及执行过程中获悉的法律、商业、业务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协议外第三方披露。
2、以下情形不受保密义务限制:信息已公开;签署协议前通过合法渠道获悉;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披露。
3、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与您合作的金利达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通知
(一)有效联系方式
1、您应保持预留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有效,信息变更的,需及时更新。
2、金利达联系信息如下:
服务热线:400-880-1268
电子邮箱:service@123ypw.com
联系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渝东大道2951号
(二)通知的送达
1、金利达发送的通知:
1)电子通知(平台公告、短信、邮件、客服信息等):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2)纸质通知(挂号信、EMS、快递等):您签收即送达;因您提供地址不准确、未及时更新地址、拒绝签收等导致未实际接收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2、您发送的通知:
1)电子通知(预留邮箱、平台消息、服务热线留言等):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2)纸质通知(挂号信、EMS、快递等):金利达签收即送达;因金利达地址不准确、未及时更新地址、拒绝签收等导致未实际接收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协议变更
金利达可根据业务优化需要,在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更新协议条款,通过平台公告或其他方式公布(平台内公布版本为最终有效版本)。您同意变更的,可继续提供服务或接受付款;不同意的,应停止服务或通过第十条约定方式通知金利达终止协议。
(二)协议终止
您违反本协议约定、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金利达有权自主判断违规情形,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限制或停止您的平台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通过第十条约定方式通知您终止协议。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平台通知、弹窗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采用纸质文本形式,由双方通过签名方式签署,协议的生效时间以实际签名时间为准。
3、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
金利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方服务商(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